遙控地磅增重千噸詐騙83萬余元
2010年1月,個體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以公司名義與山東某煤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向夏津縣熱電有限公司送煤的合同,并與王某某合伙運送煤炭。送完第一批煤炭之后,因覺得賠錢,二人遂預謀通過將遙控裝置安裝在電子磅秤上,以虛增煤炭重量的方式騙取煤款。因王某某老鄉(xiāng)杜某某有遙控裝置,李某某、王某某遂約杜某某等人共同作案。作案前,王某某指使杜某某等人趁天黑夜翻墻潛入夏津熱電公司,在其電子磅臺上安裝遙控增重裝置;李某某則與王某某租賃煤場,在兩周內(nèi)集中儲存煤炭7253。392噸。2010年2月4日下午,三人調(diào)集大量翻斗車將儲存的煤炭陸續(xù)向夏津熱電公司運送,其中王某某、李某某負責安排裝車、送煤,杜某某負責暗地操作遙控器使運送煤炭的車輛在過電子地磅時虛增重量。截至次日清晨,三人連夜為夏津熱電公司送煤累計299車,虛增煤炭重量共1381。48噸,價值83。57萬元。后夏津熱電公司接到舉報并報警,三人被抓獲歸案。案發(fā)后,李某某退交出了全部贓款。另據(jù)查明,2009年5月15日,王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詐騙罪如何量刑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gòu)成詐騙罪,且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系在緩刑期間重新犯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
2011年9月28日,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對被告人王某某原判刑罰中的緩刑部分,決定與詐騙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同案被告人李某某、杜杜某某分別為有期徒刑十年、十年六個月,并分別處罰金50萬元、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