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對象為名騙人錢財
江蘇一中學退休男老師李某,伙同同案犯楊某(女),于2008年7月,在江西省崇仁縣,由楊某謊稱其認識的一位臺灣退休高級教師想找對象,騙取牌友劉某的信任。劉某將女子陳某介紹給楊某后,再由李某冒稱那位臺灣退休高級教師的同事和好友,前來幫忙把關。楊某和李某在這期間以幫陳某去臺灣辦理護照等手續(xù)為由,騙取陳某24500元錢款。
詐騙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詐騙他人錢財245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案發(fā)后能夠積極退清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xiàn),且平時一貫表現(xiàn)較好,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2011年9月9日,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其同案犯楊某也已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