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組織暴力手段控制沙縣小吃業(yè)
2001年夏,為控制沙縣小吃業(yè)在全國各地的生意,被告人丁廣宏刑滿釋放后先后糾集被告人黃某輝、章某忠、王某等人,逐漸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團伙先后到廣州、深圳等地爭搶面廠,對競爭者及小吃店業(yè)主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進行搶劫、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違法活動,以獲取巨額非法收入。2008年后,為掩蓋巨額錢財的非法來源,被告人丁廣宏團伙逐漸將非法巨額錢財入股投資某房地產公司及其他行業(yè),尋求轉型。據悉,該組織多次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組織或縱容手下成員故意傷害他人、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或打砸他人財物,使沙縣小吃業(yè)主蒙受重大損失,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檢察機關遂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將被告人丁廣宏公訴至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
數罪并罰怎么處罰
沙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丁廣宏組織、領導以暴力、威脅的手段,進行搶劫、故意傷害、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均已觸犯了刑律,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同時其行為亦構成其他相應的罪名依法應予嚴懲。
2011年12月19日,沙縣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丁廣宏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丁廣弘不服,遂上訴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明市中院經過審理,二審裁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