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盜金店潛逃4年終自首,盜竊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7年11月12日凌晨5時許,無業(yè)人員李某、趙某、王某、陳某、蘇某駕車竄至新晃縣縣城某金店,并由蘇某守車、陳某望風(fēng),趙某將金店卷閘門打開后和李某王某進入店內(nèi),將保險柜內(nèi)價值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的黃金、鉑金首飾盜走。事后,被告人李某、趙某、王某以人民幣130000元銷贓,李某在分得人民幣20000元贓款后潛逃。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2年3月20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新晃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但犯罪后能自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另查明,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李某家屬主動退賠被害人尹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結(jié)合被告人李某主動退賠被害人損失的具體情形,對被告人李某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新晃縣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犯有期徒刑六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