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以廉租房詐騙,詐騙罪怎么處罰
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曾某伙同周某(在逃)利用搞廉租房的指標騙錢,周某并利用在邵陽市站前指揮部做臨時工的便利用“邵陽市站前指揮部”的公章出具收款收據,后由被告人曾某騙錢。2010年6月,被告人曾某要求想買廉租房的王某交兩張身份證復印件辦手續(xù),并收取指標錢22000元,但未出具收據,后先后8次伙同周某以“邵陽市站前指揮部”的名義收取王某房屋代收金75005元。2011年6月,發(fā)現受騙的王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并與朱某一起將被告人曾某扭送至公安機關。
檢察機關遂以詐騙罪將被告人曾某公訴至湖南省邵陽市雙清區(qū)人民法院。
雙清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以虛構事實及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因此,雙清區(qū)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