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子團伙利用迷信活動實施詐騙
2011年7月3日,被告人粟某1、羅某某、粟某2、李某某和黃某某五人組成犯罪團伙,密謀詐騙他人財物。李某某和黃某某提供并駕駛兩輛使用假車牌的小轎車,搭載一行人來到憑祥市,用假身份證入住賓館。7月4日上午7時許,五人分工合作,李某某、粟某1、羅某某三人駕車在市區(qū)尋找目標,其他兩人在市北大路翠園小區(qū)等候。隨后李某某發(fā)現(xiàn)被害人寧某,三人假借尋找“老中醫(yī)”之名,將寧某騙至翠園小區(qū),粟某2裝扮為“老中醫(yī)”孫女,告知“寧某的女兒三日內(nèi)有災(zāi)必須取錢做法事以消災(zāi)”。在其他被告人的共同哄騙下,寧某到中國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gòu)取出13萬余元,加之隨身現(xiàn)金2200元,將共計136949。6元交給了粟某1,后五人借口逃離了憑祥市。在返回南寧市途中,扣除相關(guān)花費,粟某1、羅某某、粟某2、李某某四人每人分得贓款27000元,黃某某得8000元。案發(fā)后,粟某1、粟某2共同退還了寧某34235元、羅某某、李某某每人退還了寧某34237元,黃某某退還了寧某34240元,其中被告人粟某2于2011年11月17日主動向憑祥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投案。另外,李某某在歸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反映另一起詐騙案件的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
詐騙罪怎么處罰
2012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憑祥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五被告人共同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在共同詐騙犯罪中,分工負責(zé),互相配合,缺一不可,因此依法均應(yīng)當(dāng)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五被告人利用封建迷信活動實施詐騙,依法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案發(fā)后均能主動積極的分別向被害人退贓,最終使得被害人的損失得到全部的彌補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對五被告人依法均應(yīng)酌情從輕處罰;粟某1、羅某某、李某某、羅春福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應(yīng)法從輕處罰;粟某2主動向投案并如實供述其與粟某1等五人共同詐騙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某在案發(fā)后能主動向警方反映他人的違法犯罪活動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黃某某在共同詐騙中作用相對較小,依法應(yīng)酌情從輕處罰;羅某某、粟某2、李某某、黃某某在案件審理階段每人主動繳納罰金7000元。
法院綜合案情及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現(xiàn),最終判決被告人粟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羅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粟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