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偶撿鑰匙卻用其入戶盜竊,追回贓物應如何處理
28歲的劉某系新鄭市民,2004年12月28日,劉某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被新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五百元。2009年1月22日,刑滿釋放。2011年10月,劉某來到新鄭市龍湖鎮(zhèn)中山花園小區(qū)朋友家玩耍,撿到他人遺忘家門口的鑰匙,遂起歹意。2011年11月6日晚,劉某用鑰匙打開成某家門,盜竊宏基筆記本電腦一部、組裝臺式電腦一部、刻錄機一臺和錄音筆一支,價值2920元。
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決。
2012年5月3日,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盜的宏基筆記本電腦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