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guān)員工買賣公民信息行騙
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原公安交警指揮中心員工蔡某某等7人,通過公安網(wǎng)車輛信息管理系統(tǒng)盜取全國各地小汽車、摩托車車主信息資料,并出售給被告人鐘某某。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黃某某等22人非法購買車主信息資料、400電話號碼、手機、銀行賬戶等,并在云南昆明冒充車輛管理所、國家稅務(wù)局工作人員與車主聯(lián)系,以小汽車、摩托車下鄉(xiāng)補貼、退稅為由騙取41人共計1557。0624萬元。檢察機關(guān)遂以詐騙罪、賭博罪、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將被告人蔡某某、黃某某、鐘某某等30人公訴至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據(jù)悉,此案系寧德市查獲的最大一起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案件。
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如何處罰
寧德市中院經(jīng)過審理,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無期徒刑,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詐騙罪、賭博罪、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蔡某某、鐘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六年不等,并分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到45萬元不等金。
宣判后,被告人黃某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2年5月11日,福建高院經(jīng)過審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