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伙同代理人竊取雅閣轎車
2011年6月張某某將車牌號為浙G1E665的廣州本田雅閣轎車委托給被告人周某的金華市百通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代理出租。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以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與被告人周某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將該本田雅閣轎車租走。同年7月28日被告人夏某某以生產(chǎn)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為由,與廖某簽訂了汽車質(zhì)押借款協(xié)議書,以5萬元將承租的本田雅閣轎車質(zhì)押給廖某,廖某支付4。5萬元給夏某某,夏某某承諾十日內(nèi)歸還廖某5萬元現(xiàn)金,雙方于2011年7月29日完成交付。被告人夏某某將借用的4。5萬元用于賭博及支付部分本田雅閣轎車的租金,直到約定的還款日到期仍不能償還該借款。
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找到被告人夏某某,要求其歸還承租的本田雅閣轎車未果,同年11月7日被告人周某找到已被夏某某出質(zhì)的浙G1E665號廣州本田雅閣車停放在江西省豐城市上塘汽車站,次日清晨,被告人周某和被告人夏某某將該本田雅閣轎車(價值人民幣7。8萬元)竊走,2011年11月9日晚,接到報警的江西省交警總隊直屬三支隊第一大隊在江西省鷹潭段將被告人周某抓獲歸案并將追回的浙G1E665本田雅閣轎車歸還了張某某。
共同犯罪如何處罰
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夏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盜竊罪。在共同盜竊中,被告人夏某某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yīng)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
豐城法院遂于2012年5月10日以合同詐騙罪、盜竊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