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5年內先后七次詐騙
1976年,年僅20歲的被告人彭某因詐騙罪被原重慶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后于1981年至2006年又因詐騙先后五次被法院判處刑罰,期間又犯兩次脫逃罪,共在監(jiān)牢度過28年,于2010年12月21日刑滿釋放。2011年2月至4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彭某利用姐姐的住房,以房屋出租或出售為餌先后與趙某、盛某、吳某簽訂協(xié)議,騙取人民幣44000元后攜款逃匿。6月15日,被告人彭某假冒他人名義騙得鮑某鋼材29.2噸,并運往墊江縣賣給周某介紹的李某,后周某和李某給付彭某部分貨款7萬元,被告人彭某隨后攜款逃匿。2011年8月至9月,被告人彭某再次假冒他人名義先后租用兩套房屋,以房屋出售為餌先后與朱某、張某、左某簽訂協(xié)議,騙得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5.4萬元后攜款逃匿。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2年2月20日,檢察機關以詐騙罪將被告人彭某公訴至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
詐騙累犯應從重處罰
墊江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彭某在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彭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因此,墊江縣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彭某退賠被害人人民幣共計9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