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獄中服刑又實施詐騙
2005年11月,被告人夏某因犯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被罰金16萬元。2009年3月,被告人夏某因表現良好被減刑10個月,后于2010年8月再次被減刑11個月。2010年11月中下旬,被告人夏某以請托管教干警照顧為由,騙取獄友李某人民幣5000元。事后,李某向管教干警反映此事,贓款于同年12月7日全部追回。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夏某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非常后悔,并寫了一封懺悔書,稱自己行騙是因為母親身患癌癥,迫不得已才騙錢,請求法院判處緩刑。
服刑期間故意犯罪怎么判刑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公民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夏某所犯詐騙罪行系在服刑期間故意犯罪,應予從重處罰。并與原判所犯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尚未執(zhí)行的刑罰,依法實行數罪并罰。鑒于夏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贓款被全部追回等情節(jié),依法可予從輕處罰。但經減刑裁定減去的刑期不計入已經執(zhí)行的刑期。
2012年7月18日,一中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與前罪所犯詐騙罪、票據詐騙罪尚未執(zhí)行的有期徒刑8年零15天,罰金人民幣16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8年8個月,并處罰金16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