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以攬客為幌子搶劫強奸,強奸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1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葉某、羅某、陳某(三人均已被判刑)竄至荔浦縣某廣場,以招攬旅客為幌子將正在候車的李某某(女)騙上車,后被告人羅某用衣服和帽子蒙住李某某的頭部,搶走人民幣70余元和一部手機,四人先后將李某某輪奸。同時,被告人葉某還用手機拍下李某某的裸體照片,以威脅被害人李某某不準報案。逃脫后,李某某到公安機關報案。案發(fā)后,被告人何某逃亡在外,并于2012年2月21日投案自首。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荔浦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同案人葉某、羅某、陳某采用脅迫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了搶劫罪。被告人何某伙同同案人葉某、羅某、陳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脅迫的手段,強行輪流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強奸罪。
2012年6月18日,荔浦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奸罪、搶劫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