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軋腳敲詐黑車司機
2011年3月30日,安徽省金寨縣,高某找到?jīng)]有營運手續(xù)的出租車司機李某,與其約定租車到蚌埠。同日,周某在蚌埠糾集曹某、張某。次日凌晨,李某駕駛出租車載高某返回蚌埠,高某在途中將行程告知了周某。當日9時許,車輛到達蚌埠后,根據(jù)周某安排,曹某、張某趕到停車地點上車。當出租車行駛到蚌埠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附近時,張某假裝下車拿東西,在李某剛剛啟動車輛時,張某假裝腳被車軋到。后高某、曹某將李某帶到周某等待的本市某茶樓,謊稱幫助李某解決賠償問題。周某冒稱“王總”,伙同高某等人恐嚇李某。迫于壓力并出于安全考慮,李某答應賠償“治療費用”16000元。后周某又電話叫來吳某并指使其隨李某去銀行取款。取款后李某要求自己去醫(yī)院交款,吳某遂電話通知周某,并與高某一起將李某攔在醫(yī)院門口,周某趕到后再次恐嚇李某,迫使李某交給周某現(xiàn)金16000元,隨后周某、高某、吳某逃離現(xiàn)場。2011年3月31日晚,高某、周某、曹某、吳某約定繼續(xù)作案,周某又邀約沙某(另案處理)加入。同年4月1日,高某和沙某再次到金寨縣,周某等人在蚌埠等候,采取同樣方法找到出租車司機汪某,并約定次日晨租用其車輛前往蚌埠。因李某報案,當晚高某、沙某被民警抓獲,次日曹某、張某被抓獲。2011年4月19日,吳某自動到本市公安機關投案。另據(jù)查明,2010年7月27日,高某伙同葛某、朱某、劉某、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山東省滕州市采取上述同樣手段敲詐司機劉某某現(xiàn)金2500元。
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敲詐勒索罪如何認定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某、周某、曹某、張某、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以乘車“軋腳”手段,相互配合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生恐懼、害怕心里,不得已交出財物,數(shù)額巨大,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別扮演不同角色,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共同積極實施了犯罪行為,其行為作用無明顯主次之分,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但被告人周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大、吳某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根據(jù)各名被告人所處地位及作用,分別量刑。其中,被告人高某參與三起,涉案金額18500元,被告人周某、曹某、張某參與二起、被告人吳某參與一起,涉案金額均為16000元;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人高某、周某、曹某、張某、吳某等5人犯敲詐勒索罪判,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四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同時對被告人吳某予以緩刑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