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管員職務侵占公司家電
某電器公司倉管員黃某,因倉庫內(nèi)時常有電器丟失而先后兩次被公司罰錢,因此黃某心生不滿,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將倉庫內(nèi)四臺家電占為己有,包括空調(diào)、彩電,價值達1萬8千余元。
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長洲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黃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物品已歸還了電器公司,公司所造成的損失不大,可對被告人黃某以酌情從輕處罰。
2011年10月25日,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五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