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輸錢劫殺贏家逃亡18載
1993年9月21日,在重慶市豐都縣某便民小商店附近,楊某某、張某某與程某(另案處理)、劉某等人“扎金花”。因輸錢后不服,楊某某、張某某、程某三人共謀搶劫劉某。當日晚18時許,楊某某、張某某、程某以到回龍灣繼續(xù)打牌為由將賭友劉某騙至柯坪附近村公路。楊某某從后面將劉某頸項抱住并將其按倒在地,張某某、程某上前按住劉某的雙腳,程某等人用石頭猛擊劉某的頭部。后三人搶走劉某現(xiàn)金800余元,并將劉某抬至路邊一地坑處,將劉某拋進地坑內(nèi)。劉某因多器官衰竭死亡,楊某某、張某某逃跑。2011年2月25日,張某某被抓獲歸案;同年3月22日,楊某某被抓獲歸案。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并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的另一同案人未到案,直接證據(jù)只有二被告人的供述,且供述有部分矛盾,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楊某某如實供述作案事實,且案發(fā)后十多年表現(xiàn)良好,請求法院從輕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某在作案時系未成年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在本案中,張某某未提出犯意,在作案對象、實施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從犯;張某某的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在逃十多年,亦沒有其他的犯罪行為。綜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張某某減輕處罰。
搶劫罪如何量刑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劉某錢財,并致劉某死亡,其行為均以構(gòu)成搶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楊某某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張某某在作案時系未成年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且張某某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新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應當對其減輕處罰。
2011年11月9日,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張某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