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榜上安裝遙控裝置增重騙財
徐某、王某兩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向某工廠出售廢銅時,事先將遙控裝置安裝在工廠地磅房的地磅上,使得稱得的重量重于其實際出售的廢銅的重量,從中獲利。徐某等人于2002年8月、10月份,分別向工廠出售廢銅四次,采用欺騙方式共高出出實際重量12。518噸,高出部分價值達18。4萬余元。徐某于2010年7月投案自首。
詐騙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王某伙同他人,采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全部退還贓物,并將獲得的贓款8萬元也上交給了公安機關(guān),未給被害單位造成任何損失,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在本案當中未獲得任何利益,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王某當庭認罪,且具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
2011年10月31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分別處罰金5萬元、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