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前搶錢后逃亡
1993年9月13日,張某伙同吳某等死人在上饒縣清水鄉(xiāng)某飯店內(nèi),要求正在店內(nèi)就餐的邱某等二人請客吃飯,因邱某不同意,張某等人從邱某等二人身上搜取630元現(xiàn)金,因邱某央求,四人返還500元后,將剩余130元用于吃喝。1993年9月16日,張某等四人又來到清水鄉(xiāng)一石灰廠,向守夜人繆某索要錢財,因繆某不肯,張某打了一耳光后,從繆某身上搜出一塊兒手表及65元現(xiàn)金,后四人將贓款分掉。
后張某逃至浙江省義烏市打工,2011年3月18日,張某向公安機關(guān)自首。
自首且犯罪時未滿18歲如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與其同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搜身、毆打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鑒于張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yīng)從輕處罰,且張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張某在逃亡期間能自我約束,無新的違法犯罪記錄,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