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放高利貸獲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李某(32歲),原系中原油田鉆井一公司工人。2003年以來,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先后糾集王某、郭某、趙某、張某1、高某、張某2、程某等人,逐步形成以李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6年4月以來,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濮陽市多個地方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并由組織成員王某、郭某等人負責抽頭及放高利貸,由此獲利數(shù)十萬元。另外,該組織團伙或者個人還于2004年至2007年實施故意傷害、參與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犯罪活動,其中曾于2003年12月實施敲詐勒索并獲8000元贓款。
檢察機關遂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將被告人李某等人公訴至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社會犯罪如何量刑
濮陽市中級法院經(jīng)過審理,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8年,其他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至10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