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敲詐勒索涉多罪
2005年6月起,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吳某糾集被告人傅某、趙某、王某1、胡某、周某、陳某、王某2、羅某、喻某等刑滿釋放人員及無業(yè)人員,逐漸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據悉,該組織紀律嚴明、統(tǒng)一食宿管理,通過非法開設賭場、發(fā)放高利貸、向賣淫場所收取保護費、敲詐勒索他人財物非法斂財,并進行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量刑
2008年4月17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余8名黑社會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