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作惡多端危害一方
2003年起,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先后糾集被告人楊某、秦某、汪某、侯某等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雜人員在重慶市巫山縣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王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據(jù)悉,該組織在王某的控制和領導下,采取敲詐勒索、開賭場和販賣毒品等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并以此獲得利益支持其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搶劫、非法買賣持有槍支、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危害一方。
重慶市檢察二分院遂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等將被告人王某等19人公訴至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黑社會犯罪如何數(shù)罪并罰
2008年4月10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某死刑,并處罰金54。2萬元;分別判處其余18名團伙成員死緩、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7年以下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