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賣電纜3300米謀取非法利益
2006年10月至2006年12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原中國網(wǎng)通盧氏縣分公司員工馬某伙同被告人任某1、任某2、范某等8人先后28次竄至盧氏縣文峪鄉(xiāng)、橫澗鄉(xiāng)、東明鎮(zhèn)、官坡鎮(zhèn)及中國網(wǎng)通盧氏縣分公司院內(nèi)盜割價值共計98512。19元的通訊電纜約3300余米。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被告人張某、朱某、郭某等人仍然收購涉案的電纜。
盜竊罪如何量刑
河南省盧氏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任某1、任某2、范某等9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朱某、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朱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2008年3月31日,盧氏縣法院一審分別以盜竊罪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其余10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至1年6個月,緩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