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多次詐騙投標單位
1999年3月,被告人聶某曾因詐騙罪被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5月刑滿釋放。出獄后的聶某不思悔改,于2006年8月冒充香港美華國際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商務代表、副總經(jīng)理,用偽造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委派書、企業(yè)執(zhí)照等材料,注冊成立了“棗陽博匯能源有限公司”,以投資辦廠為名,騙取了王某現(xiàn)金17000元。此后,聶某伙同被告人史某,由史某冒充香港美華國際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老總的身份,以資金移動費的名義騙取了王某15萬元。2006年12月,聶某將被告人岳某、宋某介紹給王某認識,以香港美華公司需要項目保證金、公證費等名義騙取王某現(xiàn)金237150元及價值2萬余元的筆記本一臺、手機三部。2006年10月,被告人史某伙同他人冒充香港商人以到河北省海興縣投資建廠為名,騙過了國土局、商務局等部門的信任后,成功辦理了廠房建設投標的前期工作,后以收取報名費、保證金等,先后騙取四家招標單位241800元。在山東省武城縣,被告人岳某與宋某、聶某等五人冒充香港博匯國際實業(yè)有限公司港商,以在武城縣開發(fā)區(qū)投資建廠為名,騙得招商單位信任,對外發(fā)布虛假招標信息,短短兩個月里,他們就騙取招標單位的報名費、資料費計27500元。
詐騙累犯如何量刑
山東省武城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岳某、史某、聶某、宋某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被告人聶某曾經(jīng)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在刑滿釋放不到五年的時間里又犯詐騙罪,系累犯,應依法予以嚴懲。被告人史某退出贓款1萬元,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2008年5月8日,武城縣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聶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