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復制鑰匙后盜竊公司
被告人黃某1是上海某海鮮餐飲公司保安。2007年11月初,黃某1與黃某2、瞿某、余某、徐某等人,預謀盜竊海鮮餐飲公司總經(jīng)理辦公室內的保險箱。黃某1將總經(jīng)理辦公室及通道門等鑰匙交給黃某2、瞿某復制,黃某2等人在復制鑰匙后進入公司將保險箱盜走,內有現(xiàn)金5。6萬余元。黃某3在明知該保險箱是黃某2等人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藏匿在自己的住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量刑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1、黃某2、余某、徐某、瞿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竊取公司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黃某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黃某1等人各有期徒刑4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并各處罰金5000元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