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他人歸還貸款
2004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間,陜西省三原縣信用社代辦員王某先后利用手中權力多次將他人歸還的信用社貸款借給朋友用于生意周轉。案發(fā)后,王某被依法逮捕,并被提起公訴。被捕后王某積極退還了全部贓款。
2010年7月,陜西省三原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后查明,2008年7月至11月,王某先后兩次,分別將三原陂西鎮(zhèn)某村村民李某歸還自己的信用社貸款1萬元以及利息私自借給朋友張某,將三原陂西鎮(zhèn)某村村黃某歸還的信用社貸款3.4萬元以及利息用于自己生意的資金周轉,王某兩次共計挪用資金4.4萬元。
挪用資金罪退回贓款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王某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單位資金借貸給他人使用或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被告人王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積極退還全部贓款,酌定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被告人王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