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合謀實施詐騙換財
2012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雷某華伙同雷某連(已判刑)及其另外兩人(兩人主體不清,均在逃),密謀實施“撿錢、分錢”等詐騙活動,后四人開車行至某路口,由一人充當“丟錢者”,一人充當“撿錢者”,在“撿錢者”撿起錢后,示意受害者不要聲張,事后一起分錢。不久,“丟錢者”假裝回來找錢,詢問受害者是否見到了錢,并要求受害者將家中現(xiàn)金及存折拿出來驗證再存起來。受害者受騙將家中存折中的錢取出交給了被告人,再次在銀行取錢時,被告人的伎倆被群眾識破,后雷某連被抓獲,另外三人逃匿。截止2012年4月10日,四名被告人用同樣的辦法共騙取受害者十一萬余元以及價值近一萬的黃金首飾。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雷某華主動投案自首,并與同案犯雷某連和其他同案人退還了被害人等全部被騙款項。
詐騙罪如何適用緩刑
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雷某華與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其他同案人未到案,本案宜作一般共同犯罪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雷某華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雷某華與同案犯雷某連和其他同案人退還了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核被告人雷某華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及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雷愛華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祁東縣法院以被告人雷某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