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購飛車賊搶奪的財物
2011年的某天,整日游手好閑郭某、魯某、劉某(另案處理)預謀飛車搶奪路人財物,兩人負責搶奪物品,另外一人負責接應、轉移贓物。2011年4月至8月,三人在益陽市赫山區(qū)、資陽區(qū)、沅江市、桃江縣等地駕駛摩托車多次搶奪路人金項鏈,導致人心惶惶。2011年8月14日,正在散步的吳女士佩戴的金項鏈被突然駛來的摩托車上的人搶去,吳女士脖子受輕傷。接到群眾報警后,警察駕車追趕摩托車。逃竄的郭某、魯某摔倒被抓獲。經查,被告人郭某參與搶奪作案26次,共計搶得黃金項鏈價值人民幣129000元;被告人魯某參與搶奪作案4次,共計搶得黃金項鏈價值人民幣8750元。被告人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仍2次從被告人魯某處收購黃金項鏈2條,共計價值人民幣5950元。2011年8月19日,汪某被抓獲,后退還贓款8000元。
收購贓物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魯某伙同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搶奪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奪罪。被告人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魯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汪某退還了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魯某、汪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
2012年7月23日,法院以犯搶奪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魯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以犯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汪某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九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