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伙同他人偷盜家具店
2011年8月2日,16歲的被告人談某伙同張某、楊某向兩名初中學生索要錢財,遭到拒絕后遂對兩學生拳打腳踢并搶得現(xiàn)金60元,導致一名學生輕微傷。8月9日,被告人談某等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因被告人談某未滿十八周歲,公安機關遂對其取保候?qū)彙?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談某因搶劫罪被公訴至法院,法院對其繼續(xù)取保候?qū)彙?011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談某在取保候?qū)徠陂g,再次伙同他人撬門進入張某經(jīng)營的一家家具店,盜得價值共計2738元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及一枚鉆戒。2012年3月7日,公安機關對談某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批準逮捕。
取保候?qū)徠陂g再犯罪如何判刑
湖北省竹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談某盜竊時已年滿十六周歲,盜竊數(shù)額較大,業(yè)已構成盜竊罪。談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刑罰,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其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依法應撤銷緩刑,對前罪與后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法院仍考慮談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對,仍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最終,竹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因談某在判決宣告前又犯罪,依法對其數(shù)罪并罰,撤銷原判刑罰緩刑的執(zhí)行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