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行被害人50米搶金項鏈
2011年11月3日早上,“嘎叼”(另案處理)駕駛摩托車,汪某某坐在后座,二人預謀到江西省鷹潭市搶奪項鏈。中午12時,二人發(fā)現(xiàn)佩戴黃金項鏈騎電動車的李某,遂駕車靠近,汪某某拉扯李某項鏈,李某被拉下車后抓住汪某某乘坐的摩托車后架,被“嘎叼”強行拖行50余米。最后,摩托車被李某拉到,“嘎叼”和汪某某用彈簧刀威脅李某,李某家人趕到將汪某某制服,“嘎叼”逃脫。經(jīng)鑒定,李某構(gòu)成輕微傷丙級。
飛車搶劫怎么判刑
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伙同他人攜帶兇器搶奪,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汪某某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新罪,屬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的行為由搶奪轉(zhuǎn)化為搶劫,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未劫取到財物,又未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后果,應認定為搶劫未遂。案發(fā)后,被告人汪某某親屬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被告人汪某某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