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參與搶奪黃金飾品
1990年出生的劉某1和劉某2(已判決)預謀搶奪位于江蘇省濱海縣東坎鎮(zhèn)新建南路鹽城市某珠寶有限公司濱海新建南路分公司的財物,兩人計劃由劉某2實施搶奪,劉某1開車接應。2011年7月28日中午,劉某2來到該珠寶店選購黃金項鏈,當營業(yè)員拿出重96.851克黃金項鏈后,劉某2趁機搶走了項鏈并沿事先選定的路線與銀夏廣場西邊等候劉某1會合,兩人迅速逃走。當天下午,兩人在南通市某金銀加工回收店內,從明知該黃金項鏈來路不正的林某某那以31000元的價格銷贓。經鑒定,該黃金項鏈價值人民幣35350元。2012年4月7日劉某1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嗎
江蘇省濱??h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1參與他人公然搶奪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奪罪,且屬共同犯罪,應當按照被告人劉某1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處罰。被告人劉某1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后,濱海法院一審判處劉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已被另案處理的劉某2因犯搶奪罪已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林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