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幫助裝修為名偷盜朋友財物
劉建國系安徽省無業(yè)人員,32歲,以幫助何某裝修房屋為名,經(jīng)常出入何某家,2008年12月6日11時許,劉建國趁何某不在家,到何某家盜竊,竊得現(xiàn)金、移動電話等財物共計人民幣10萬余元。
劉建國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盜竊罪如何量刑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建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的手段盜竊公民財產(chǎn),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盜竊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十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1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