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為生財劫出租
被告人高某(16歲)于2008年10月13日晚,以租車為由,將正在路邊等客的出租車女司機鄒某騙至泗洪縣青陽鎮(zhèn)油咀油泵廠西宿舍西邊路上,持刀威脅,對鄒某實施搶劫,劫得現(xiàn)金81元,后被告人高某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并被起訴至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
未成年搶劫如何量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但鑒于高某實施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減輕處罰。
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