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組織擾亂市場秩序
2003年起,被告人楊天伙同何江、余達和林東、韓蒙、“大羅羅”(后三人另案處理)相互交往結(jié)為“中心組織”,后被告人林東、韓蒙、“大羅羅”、何江以拜大哥、收小弟并提供食宿的方式糾集社會閑散青年、勞釋人員,逐漸形成了以楊天為“總老大”,被告人何江、唐波、“大羅羅”等為帶隊大哥,被告人任平、陳維、小楊天、唐波(另案處理)等為各隊骨干分子,趙能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2004年8月,承包某市場沙石工程的王林遭到暴力阻撓,遂請被告人楊天、余達等帶人以低于其他股東每股2萬元的價格入股1。5萬元,并強行要求以中低價、非法占有一股,后又要求在該工程中分兩股利潤。同年11月,被告人楊天要求王亮幫忙進入加工豬毛市場,并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將任軍豬毛加工市場的大部分份額占為己有。2005年12月,小楊天等4人在某洗浴中心將張某砍成輕傷。2006年2月,何江與劉某、李某等4人進行賭博時因作弊行為敗露,何江便安排何某等人將李某實砍成輕傷。另外,小楊天因懷疑自己的女友被他人言語侮辱,遂電話伙同唐波、殷勇、殷鳴(另案處理)等人將楊兵砍成重傷,李建等人受輕微傷。2006年6月,小楊天、陳維等人將他人經(jīng)營的9臺“老虎機”搬走,并從中取出硬幣1300余元,“老虎機”被以1200余元的價格變賣。
2006年5月,為進入非法營運市場,被告人楊天安排何江帶領(lǐng)骨干成員陳維、任平、唐波等人受王權(quán)團伙(另案處理)控制的非法營運車輛未果,后何江于6月28日凌晨安排小楊天、殷勇、鐘流、謝云(在逃)等人攜帶斧頭、砍刀等作案工具將王權(quán)團伙下的董某、劉某的汽車砸損,劉某在追打中受輕微傷。當晚,王權(quán)團伙一成員打電話約楊天在市順慶區(qū)絲綢路彩龍巷口見面,后何江、唐波、“大羅羅”隨即召集其組織成員小楊天、任平、陳維等數(shù)十人,持械躲藏于彩龍巷楊天所居住的小區(qū)院內(nèi),而楊天則帶領(lǐng)“大羅羅”到彩龍巷外絲綢大廈附近“赴約”,后王權(quán)與同伙30余名成員持刀沖過來,而楊天手下人從躲藏的小區(qū)院內(nèi)持刀沖出和王權(quán)團伙斗毆,導致王權(quán)團伙一外號叫“座山雕”的人被砍死。當晚23時許,被告人小楊天、陳維等人還在南充市北干道將乘車人員楊某打成輕微傷。事發(fā)后,楊天團伙成員開始四散奔逃,被告人鄧玫則指使何軍給楊天租房躲藏,并叫余達四處收款為楊天外逃籌集資金,被告人張海、林立的女友亦想方設法為男友逃匿提供方便。2006年7月上旬,被告人小楊天、陳維、任平等陸續(xù)被抓獲歸案,而“總老大”楊天、余達、何江也先后被逮捕。據(jù)悉,
檢察機關(guān)遂以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參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窩藏罪將被告人楊天等29人公訴至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參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的量刑
南充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任平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其刑滿釋放后5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柯程檢舉他人犯罪事實,有一般立功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陳維、小楊天、柯程在犯故意傷害罪時,已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處罰。趙能、殷勇等18人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何江、陳維、趙能的親屬賠償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楊天、何江犯有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余達、任平、陳維、小楊天、趙能、殷勇、柯程等19人犯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鄧玫、小楊天、殷勇、柯程等16人犯有聚眾斗毆罪。楊天、任平、何江、陳維、趙能等在聚眾斗毆中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楊天、何江、陳維、小楊天、殷勇等犯有尋釁滋事罪;楊天、余達犯有敲詐勒索罪;任平、何江、陳維、小楊天、殷勇、柯程等犯有故意傷害罪,其中任平、何江、柯程致人輕傷,陳維參與致人重傷,小楊天等參與致1人重傷、1人輕傷;余達、何軍等7人犯有窩藏罪。
2008年7月2日,南充市中級法院一審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楊天、任平死刑;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何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維、小楊天有期徒刑20年和19年;判處被告人余達、趙能等14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以聚眾斗毆罪判處被告人鄧玫等4人各有期徒刑二年;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何軍有期徒刑二年;其余7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