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作惡多端為害鄉(xiāng)里
從2001年以來,在重慶渝北逐步形成了以陳某為首,以楊某1、楊某2等人為骨干成員,以卿某、劉某等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團伙,該團伙在重慶渝北及鄰近區(qū)域多次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穩(wěn)定。
隨后,重慶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將包括被告人陳某、鄧某在內的該團伙多名犯罪嫌疑人公訴至了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立功表現能否從輕處罰
2009年12月29日,重慶二中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嫖宿幼女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3061萬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抽逃出資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鄧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3190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楊某1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被告人楊某2等18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死緩不等的刑罰;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五年;鄭某等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個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人宣告緩刑。
宣判后,被告人陳某、鄧某、楊某1等不服,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重慶市高級法院審理認為,原判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上訴人張某在二審中有立功表現,應予從輕處罰;一審未認定上訴人鄭某有自首情節(jié)不當,應予改判。
據此,重慶市高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被告人陳某、楊某1的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核準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刑事裁定,并下達了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
2010年11月16日,被告人陳某、楊某1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