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領導簽字騙取公款
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期間,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擔任辦公室機要員的被告人孟某(女),利用兼管辦公用品采購的職務之便,采用假冒領導簽名的方法,先后從公司報銷冒領各種款項共計375801.6元,款項被孟某用來購彩和購物。案發(fā)后,孟某的家人代其退出了贓款15000元。
職務侵占罪如何認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利用在公司兼管辦公用品采購工作的職務之便,假冒領導簽名報賬侵占了公司財產(chǎn)375801。6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了職務侵占罪。孟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其家人代為退出了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2008年7月10日,青秀區(qū)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3758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