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會被判處罰金嗎
替謝某往各鄉(xiāng)鎮(zhèn)送貨并收款的尹某(已判刑)因欠下賭債,便與黃某預(yù)謀搶劫貨款,由尹某作為內(nèi)應(yīng),黃某與唐某(已判刑)負責搶劫。2008年1月16日晚,黃某和唐某兩人騎摩托車攜帶砍刀等到送貨回來的尹某后便騎車追趕,尹某加速開車甩開黃某二人后,假裝疲憊停車休息。黃某二人遂上車搶劫,逼迫車上另外兩人鄭某和蘭某交出錢款。尹某假裝害怕將7800元貨款交給黃某。2011年11月2日,黃某被抓獲歸案。
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唐某、尹某,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共同搶劫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800余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采取內(nèi)外勾結(jié)的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被告人黃某當庭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以宣告緩刑。
故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