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數額的計算
2011年7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某謊稱自己吸毒被公安機關查獲,以繳納保釋金為由騙取男友高某人民幣6.5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以詐騙數額有誤,量刑過重為由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徐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能夠自愿認罪,可酌予從輕處罰。其所提原判認定詐騙的數額有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其詐騙數額有被害人陳述,匯款單據及徐某在預審機關的供述,足以認定,故其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2012年11月19日,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