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會加重處罰嗎
被告人熊某于2009年2月至4月間,與他人結(jié)伙流竄至江西省其他縣市盜竊輪胎15只,涉案金額達(dá)26670元人民幣。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熊某向江西省奉新縣公安局自首。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熊某在提起犯意、實施盜竊、參與分贓過程中均積極參與,其再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某犯罪后主動投案,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熊某盜竊生產(chǎn)資料、流竄作案,且作案多次,可相應(yīng)增加刑罰量。
2012年5月4日,奉新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