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兇器共同搶劫
2009年7月8日晚21時許,被告人張某與胡某攜帶匕首和木棍潛入周口市川匯區(qū)沙北新政府樓西十字路口附近搶走買某和其女友手機兩部。經(jīng)鑒定,兩部手機價值人民幣680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已將贓物退還被害人。
退還贓物能從輕處罰嗎
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某、胡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案發(fā)后將贓物退還給被害人,故可從輕處罰。綜上,西華縣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各處罰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