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內盜走槍支彈藥
2003年11月16日凌晨,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溫某和閉某幫一伙盜竊大化縣煙草專賣局的人運輸其所盜得香煙22件(價值106961元)。此次行動因被人發(fā)現(xiàn)報警,幾人不得不棄車、棄贓物逃走。2005年10月10日凌晨,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閉某、溫某、梁某潛入羅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辦公室盜竊電腦及電腦配件,后又將檔案室保險柜中存放的兩支手槍及100余發(fā)手槍子彈盜走。2005年10月30日上午,閉某在靈山縣豐塘鎮(zhèn)豐塘街與禤某發(fā)生爭吵后互毆并將禤某打成輕傷。
2005年12月16日,被告人閉某因涉嫌盜竊被抓,后交代了與溫某、梁某盜槍的事實,警方從閉某的家中搜獲被盜的手槍1支、子彈8發(fā)和彈夾2個,另外一支手槍及子彈77發(fā)由溫某委托他人交與公安機關。
檢察機關遂以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盜竊槍支彈藥罪將被告人溫某、閉某、梁某公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盜竊槍支彈藥罪如何量刑
羅城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閉某、溫某、梁某一起或各自的3起犯罪的行為分別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在第一起犯罪中,閉某、溫某也是主犯,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在第二起犯罪中,三人均是主犯;在閉某故意傷害一起犯罪中,由于禤某也有過錯,可對閉某從輕處罰。
因此,羅城縣法院一審以盜竊槍支彈藥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閉某有期徒刑20年;以盜竊槍支彈藥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溫某有期徒刑20年;以盜竊槍支彈藥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3年。
宣判后,被告人閉某、溫某和梁某均不服,并上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池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是清楚的,證據(jù)也是確實充分的,但在第一起犯罪中,梁某應為從犯,一審認定為主犯不當;在二審審理期間,閉某、溫某的親屬分別代二人繳納罰金10000元到法院,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2007年5月30日,河池市中院終審以盜竊槍支彈藥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閉某有期徒刑16年;以盜竊槍支彈藥罪、盜竊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溫某有期徒刑16年;以盜竊槍支彈藥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