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處罰
1997年至2005年,徐某在擔任浙江省麗水地區(qū)信托投資公司上海宜山路證券交易營業(yè)部副總經理期間,兩次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投資上海志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麗水保齡球館。不僅如此,膽大妄為的徐某還挪用單位的資金來進行個人投資和歸還自己的欠款,金額達1300余萬元。投資失敗后,為了填補其挪用的公款,鋌而走險的徐某向客戶聲稱該營業(yè)部可以開展委托理財業(yè)務,用保本高息的承諾吸收客戶資金達2。37億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作為營業(yè)部主要負責人,以營業(yè)部名義與客戶簽訂委托理財、國債回購等協(xié)議,并承諾保底和支付固定收益,這種行為屬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且吸收資金數(shù)額巨大,吸存對象是不特定人員,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且應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徐某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巨大且無法退回,其行為又構成挪用資金罪,對徐某應兩罪并罰予以懲處。法院鑒于被告人徐某能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并積極退出部分贓款,故從輕予以處罰。
2009年3月13日,法院對徐某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兩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