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罪如何處罰
被告人黃源生、陳計堯、梁瓊華等人是一個專門從事走私的犯罪團伙。2004年5月至8月,黃源生與陳計堯走私凍肉共計偷逃稅額人民幣240多萬元;2005年8月至2006年5月間,黃源生、陳計堯、梁瓊華伙同陳光明組織犯罪集團多次從香港走私舊切割汽車入境,偷逃應繳稅額共計人民幣2396.7萬元;2006年5月,該團伙組織走私燃料油經(jīng)珠海蜘洲海面時,被拱北海關緝私人員查獲,該船走私6號燃料油共245.83噸,偷逃應繳稅額17萬元,走私貨物金額達3億元,偷逃應繳稅額逾2709萬元。2004年到2006年黃源生、陳計堯、梁瓊華等人共走私貨物金額達3億元,偷逃應繳稅額逾2709萬元。
2008年5月10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黃源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陳計堯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因有立功表現(xiàn)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450萬元。梁瓊華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400萬元。其他同案的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至14年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黃源生等5名被告人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