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如何處罰
被告人李某原系日照市某房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7月至11月,李某與楊某等20名買房人及彭某等20名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收受購房定金與首付款共計148萬余元,李某沒有為客戶辦理房產過戶及購房貸款手續(xù),而是將148萬余元全部揮霍,并間接造成被害人損失定金共計2萬余元。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侵犯了經濟合同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財產權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贓款,應予以追繳,退還被害人。
法院以合同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依法追繳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46萬余元發(fā)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