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洋河酒660件價值14萬余元
近日,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660件洋河酒詐騙案,
2005年1月份,李某南、彭某某、湯某某、武某某四人合伙做煤炭生意。2005年2月8日,湯某某為能夠“酒換煤”從其友人沈某某處賒了洋河系列酒660件,價值145239元。2005年春節(jié)后,在五河縣城關鎮(zhèn)“愛華酒行”,經武某某介紹,李某敏與李某南等人見面,其自稱李敏且謊稱自家有煤礦,能買到便宜煤,也能“酒換煤”,意圖騙取想李某南等人用于“酒換煤”的洋河系列酒660件。后李某敏將騙得的酒用于其個人“酒換煤”及送禮等個人消費。2008年12月20日李某敏在五河縣公安局退出贓款3萬元。
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詐騙罪如何認定
法院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4。5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了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敏的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李某敏退出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敏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