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以電話短信方式詐騙錢財
2009年5月至2010年10月間,仝某偉與妻子安某某(另案處理)非法購買了網(wǎng)絡購物者的個人信息,糾集李某、仝某美、洪某某、沈某某等26人,冒充橡果國際公司員工,通過打電話或發(fā)短信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因網(wǎng)絡購物獲得贈品并要被害人交納郵寄費和報價費600余元,并將假勞力士手表、假電話充值卡、假汽車加油卡寄給被害人,騙取5300多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355萬余元。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共同犯罪中主犯如何量刑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仝某偉、李某、仝某美、洪某某等27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等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仝某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對全部詐騙數(shù)額負責;其余26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李某、仝某美、洪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別從事綜合性工作,應對相應期間該團伙實施的詐騙數(shù)額承擔責任。
2011年8月9日,法院一審判決主犯仝某偉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判決其余23名被告人犯詐騙罪,判處四年至十一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3名犯罪時是未年人的被告人罰金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