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戶盜竊財物
2011年4月12日9時許,崇仁縣馬鞍鎮(zhèn)老基村小組村民呂某根在自家屋后發(fā)現(xiàn)了綽號為“老鼠仔”的樂安縣公溪鎮(zhèn)蓮塘村村民羅某因饞嘴在抓自己的老母雞,且一只雞已經(jīng)被放進了羅某攜帶的一只蛇皮袋中。呂某根詢問羅某,羅某慌稱是其自己跑掉的雞。在呂某根妻子與羅某爭辯時,呂某根上前扭住羅某,后村干部通知鎮(zhèn)派出所民警將羅某抓獲。羅某在歸案后如實交待了2008年10月至2011年3月間其單獨或伙同他人五次入戶盜竊呂某華、謝某孫、呂某民等人價值人民幣10354元的現(xiàn)金及手機香煙等物的犯罪事實。另據(jù)查明,羅某曾因盜竊手機被樂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被告人羅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不持異議。
盜竊罪如何量刑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采取秘密手段單獨盜竊他人財物五次、伙同他人共同盜竊他人財物一次(其中入戶盜竊他人財物五次),價值人民幣10414元(含母雞價值),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羅某在盜竊被害人呂某民人民幣500元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羅某具有前科劣跡,依法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羅某在第六起盜竊母雞時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從輕處罰。
2011年8月2日,法院判決被告人羅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