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時間騙錢近200萬
2008年1月至2月間,被告人韓某以投資成立礦業(yè)公司為名,騙取了張先生的投資款100萬元。2009年6月至12月間,被告人韓某經(jīng)李女士介紹認識了在某基金會工作的何先生,韓某向何先生承諾何先生幫助自己成了公司后,自己會向何先生的基金會捐款200萬元,利用何先生的信任韓某騙取了何先生94萬元。韓某騙取的錢財大部分用于償還自己所欠的債務。2010年2月11日,韓某被警方抓獲,后其家屬代其退還了何先生10萬元。
詐騙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韓某虛構事實獲得錢款后,據(jù)他供述大部分用于它途或揮霍,顯見其非法占有何先生投資款的主觀目的,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之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被告人韓某被抓獲后,在其家屬幫助下能向被害人何先生退賠部分錢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法院因此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最終,海淀區(q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人民幣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