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有中止情節(jié)怎么處罰
2009年7月,簡某因工傷無法從事高強度體力勞動,之后便與妻子居住在其妹夫郭某家中跟隨妹夫學做生意,2010年10月,簡某發(fā)現(xiàn)妻子李某與郭某有性關系,李某承認,并對丈夫冷嘲熱諷,夫妻二人為此發(fā)生爭吵。2011年大年初四,李某與郭某發(fā)生關系后回家,受不了妻子的諷刺和他人的指指點點,簡某遂在李某與其子簡某某睡著后,用鐵錘捶打二人頭部,致使妻子李某重傷,兒子輕傷,見兒子簡某某掙扎后簡某產生憐惜,遂停手,并自行報警。
山東省陽信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故意殺人案。法院認為,被告人簡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殺人罪,簡某憐惜兒子,主動停止犯罪行為并積極救治被害人,系犯罪中止,應當減輕處罰;案發(fā)后,簡某主動報警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對于本案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事后李某也表示自己行為有偏差,愿意原諒丈夫的行為。
2011年6月10日,法院判決被告人簡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