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主犯、從犯如何處罰
孫樹久、常愛秀、孫東(在逃)等人于2008年4月某日商議用假賣飼料油給他人再以水換油的方法賺錢,告知了鄭濤、孫洪飛并約定分贓事宜。5月4日,鄭濤聯(lián)系了山東的張會濤夫婦購油賺得31200元加之500元介紹費。裝車后趁吃飯之機,孫洪飛、孫樹久、孫東等人用準備好的水桶調換油桶。5月7日鄭濤以同樣手段騙取了丁善付、陳德陽29000元。丁善付途中發(fā)現(xiàn)上當后找到孫樹久等人得到了他們退還的27000元。分贓中鄭濤、孫樹青、孫洪飛分別得到9000元、2000元和1000元。5月9日張會濤報案,鄭濤、孫樹青、孫洪飛相繼被抓獲歸案,孫洪飛父親主動退賠張會濤31700元損失。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濤、孫樹青、孫洪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鄭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孫樹青、孫洪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鄭濤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孫樹青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5萬元;被告人孫洪飛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