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詐騙罪的條件是什么
2008年10月,無業(yè)女子陳某認識李某,謊稱其是國務院應急辦公室工作人員,可以幫李某辦理河南省欒川縣“莊子上”鉛鋅礦的探礦權,然后借口需繳納相關費用,從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間,多次騙取李某共計190萬元。2009年3月,陳某謊稱其表哥在河南某部隊任職,可以幫李某聯(lián)系開礦事宜,從而騙得10萬元。共計騙取李某200萬元人民幣。后在李某的多次催要下退還了25萬元。2011年10月26日,李某投案自首。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詐騙罪成立。
最終,法院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