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怎么定罪處罰
2000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間,被告人郭某因盜竊罪被法院兩次判處有期徒刑。2005年8月14日凌晨,王某伙同多名同伙盜走了肖某的一臺價值326800元的奧迪轎車,銷贓后,王某分得贓款6000元。2008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與郭某結(jié)伙在郴州市蘇仙區(qū)某市場內(nèi)盜竊了一部手機(jī)和一個保險柜。兩人將保險柜抬到了一個距案發(fā)現(xiàn)場1公里外的隱蔽處,后兩人將保險柜打開,將里面的3900元人民幣、1000元港幣及首飾等物品盜走。郭某分得1。9萬元人民幣、1000元港幣和一枚白金戒指,王某分得2萬元人民幣、1個黃金戒指和2個鐲子。
2008年11月14日,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兩年,處罰金5萬元人民幣,判處郭某有期徒刑六年,處罰金2萬元人民幣。
